集體宿舍設在小區也算“群租”
《實施意見》明確,在本市中心城區和市郊城鎮的住宅小區內,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就認定為“群租”:一是將單位集體宿舍設在住宅小區內;二是將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三是將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出租供人員居住;四是任一出租房間的人均居住面積低于5平方米;五是任一出租房間的居住人數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
其中,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的規定,是此次同步修訂《管理辦法》的新增條款,主要是為了解決出租房間內居住使用人超過正常居住人數,包括在住宅小區內設集體宿舍的問題。市房管局同時明確,人均出租面積是指出租房間內的實際面積,不能簡單套用房屋建筑面積來計算是否“群租”。
涉及群租房東中介都要擔責
《實施意見》還進一步明確,房屋租賃相關主體責任,包括出租人、轉租人、承租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等,若涉及“群租”,均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其中,出租人應對出租房屋安全負責,并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特別是集中出租的出租人,還應按規定要求,全面落實安全管理職責。違規租賃受到行政處罰的,在履行處罰決定前將限制其房屋買賣,同時將處罰信息作為其不良記錄,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轉租人轉租住房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抗拒執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以警告、罰款,直至拘留;違規轉租受到行政處罰的,除記入信用檔案外,還將建立“黑名單”抄告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并在房地產經紀行業內進行通報,不得為“黑名單”上人員居間代理房屋租賃業務。
承租人應對出租房屋使用安全負責,并服從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鎮的管理;在“群租”整改前,按照合法穩定居住的要求,將暫停辦理承租人的居住房屋租賃合同備案、居住證和臨時居住證等手續。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不得從事或者教唆他人參與“群租”等違規租賃行為;發現違規的,除行政處罰外,還將暫停其經紀合同網上備案資格,記入信用檔案,并交由工商部門按照分類管理的要求,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違規處罰最高可達10萬元
市房管局明確,針對當前“群租”治理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上海在同步修訂《管理辦法》時,已加大了對違規租賃行為的處罰力度。
一方面,提高了對部分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針對出租人和轉租人,將罰款幅度由之前的“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至“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針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將罰款幅度由 “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至“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另一方面,新增了違反安全管理要求的處罰措施。出租房屋不符合規定的治安、消防等標準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出租人集中出租房屋達到一定規模,未落實相應安全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最高10萬元以下罰款。
《實施意見》還指出,對于利用出租房屋,以旅店、招待所等名稱制作招牌字號招攬住宿,或按日出租收取費用的,按照治安管理、旅館業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未取得相關許可證的,不準開辦旅館。違反規定的,由公安、工商等部門依法處罰。
綜合治理“群租”流程明確
《實施意見》明確了綜合治理“群租”的流程,劃分為發現、認定、整改和處罰四個環節。
在發現環節,要求各區縣依托“大聯動、大聯勤”等各類平臺,及時受理居民投訴和基層上報的“群租”問題。
在認定環節,除了上門核查外,還可以通過對房屋面積信息、實有人口信息進行比對的方式,幫助認定“群租”。
責令整改,指由街鎮協調相關部門,針對不同的違規行為,向租賃當事人出具《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
行政處罰,是對逾期不整改的違規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責任人拒不履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市房管局表示,要充分發揮居委會、業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作用,通過修訂完善業主管理規約,增加人防技防手段、鼓勵業主以相鄰妨害提起民事訴訟等多種途徑,開展自我管理。對違反業主管理規約,出現“群租”等違法違規情況,危及房屋安全的,要求業主及時整改,或書面授權第三方機構代為整改,確保出租房屋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