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錯糾錯機制心得體會 容錯糾錯機制如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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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錯糾錯機制心得體會 容錯糾錯機制如何落實篇一
《辦法》共十三條,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運行原則,容錯免責申請條件、認定程序等內容,同時規定健全糾錯改正機制,嚴明容錯糾錯紀律,完善澄清保護機制。
《辦法》提出,建立容錯糾錯機制,要秉承鼓勵擔當、支持創新的原則。鼓勵黨員干部推出符合本地實際的創新思路和改革舉措。秉承實事求是、區別對待的原則。嚴格區分失誤與失職、敢為與亂為、為公與謀私的界限,保護改革者、鼓勵探索者、寬容失誤者、糾正偏差者、警醒違紀者。秉承客觀公正、準確把握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紀法規為準繩,客觀公正、準確把握問題發生的相關信息,充分聽取當事人的申訴意見,科學認定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嚴格程序,從嚴把握,維護容錯糾錯機制的嚴肅性,防止濫用。
《辦法》列出了容錯免責的情形,如在落實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中,出現工作失誤和偏差,但經過民主決策程序,沒有為個人、他人或單位謀取私利,且積極主動消除影響或挽回損失的;在處置突發事件或執行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中,因主動攬責涉險、積極擔當作為,出現一定失誤或非議行為的等。
《辦法》指出,在開展容錯免責情形認定中,要切實增強政策意識、規矩意識、程序意識,堅持集體研判,注重客觀依據和事實支撐,杜絕獨斷隨意和主觀判斷。容錯認定有嚴格的工作程序,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受到問責時,認為符合容錯條件的,提出書面申請,之后進入核實階段,核實結束后,作出容錯認定結論。
《辦法》強調,要健全糾錯改正機制,對存在過錯或失誤的單位或個人,運用“四種形態”根據具體情形實行分類處置。立足事前防范,抓早抓小,防止小問題變成大錯誤。
《辦法》提出完善澄清保護機制,區別主觀故意與無意過失,充分聽取被反映單位或個人合理解釋或申辯,支持干部依法依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反映問題失實的,及時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響;對輕微違紀但不夠追究紀律責任的,通過談心交流、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形式,幫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大膽工作;對惡意制造謠言、誣告陷害的行為和干擾改革創新或持續無理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該《辦法》的提出,是懷來縣創新工作形式的又一重要舉措,將嚴格管理干部和熱情關心干部有機結合,既鼓勵創新、寬容失誤,又防止紀律“松綁”、作風“減壓”,營造了支持改革、鼓勵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誤的良好環境。
容錯糾錯機制心得體會 容錯糾錯機制如何落實篇二
最近,省委出臺了《關于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干部改革創新擔當作為的實施意見(試行)》,強調在全面從嚴治黨的新形勢下,要旗幟鮮明為敢于擔當的干部擔當、為敢于負責的干部負責,大力營造改革創新、擔當作為的良好環境。如何理解《意見》的重要意義?在實踐中如何準確把握?記者邀請權威人士進行了解讀。
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的重大舉措
“《意見》是貫徹‘三個區分開來’重要指示的重大舉措。”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胡金波告訴記者。他說,堅持從嚴管理干部和關心愛護干部相結合,是一貫的重要思想。多次強調要抓緊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切實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引導廣大干部保持良好精神狀態。《意見》認真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密聯系江蘇干部思想和工作實際,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干部改革創新擔當作為,推動“三個區分開來”重要指示落到實處。
“《意見》體現了省委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的鮮明導向。”胡金波說,省第十三次黨代會提出,要更加注重健全激勵和容錯糾錯機制,旗幟鮮明地為敢于擔當的干部擔當,為敢于負責的干部負責。省委書記李強反復強調,各級黨組織要為干部擔當負責創造良好條件,為擔當作為、狠抓改革、善抓改革的干部撐腰鼓勁。制定《意見》是落實省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的具體實踐,通過建立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干部改革創新、干事創業、奮發有為,為推進“兩聚一高”凝聚強大正能量。
容錯糾錯以遵規守紀為前提
“《意見》回應了當前干部隊伍和社會各界的熱烈關切。”胡金波說,當前,全省各級黨員干部總體精神狀態是好的,勇挑重擔、開拓創新、積極作為是主流,但也確實存在缺乏動力不想為、缺乏擔當不敢為、缺乏本領不會為的現象。《意見》堅持正向激勵和負向懲戒并重,明確給敢于創新者容錯,為作風正派、敢于擔當、勇于負責的干部鼓勁撐腰,同時重申加大治懶治庸力度,嚴肅查處為官不為,堅決調整不擔當不作為的干部,是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
胡金波說,《意見》主要有四個特點:一是導向性強。《意見》堅持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的主基調,強調鼓勵探索創新、奮勇創先爭優,強調注重實績、崇尚實干,導向十分鮮明。二是原則性強。《意見》堅持在遵規守紀前提下實行容錯糾錯,準確界定容錯界限,劃出容錯邊界底線,堅決防止保護變庇護、寬容變縱容。三是操作性強。《意見》明確了容錯的5個條件和8種情形,規范了容錯的認定程序和容錯結果運用等,便于基層把握和落實。四是系統性強。《意見》把容錯糾錯放在干部隊伍管理體系中來把握,注重教育、選拔、管理、監督的有機統一,注重相關政策制度的有效銜接,注重各有關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
對容錯免責的干部將“一往情深關心、一如既往信任,一視同仁使用”
容什么錯、誰來容錯、結果如何運用,是建立容錯糾錯機制的核心問題和關鍵環節。胡金波認為,貫徹落實《意見》,重點要領會好落實好這方面要求。在標準條件上,要著重從有禁與無禁、為公與為私、有意與無意、集體決策與獨斷專行等方面進行研判,做到弄清情況、精準把握、認真酌定、厘清責任。在程序環節上,要堅持問責調查與容錯認定同步,在啟動問責程序或責任調查過程中,應同步考慮有無容錯情形、是否符合容錯條件,增強容錯的時效性。在結果運用上,對符合容錯條件給予免責的干部,要一往情深關心、一如既往信任,一視同仁使用。
堅持上級為下級擔當、組織為個人擔當、干部為事業擔當
容錯糾錯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強的工作,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在貫徹執行《意見》時應如何把握?胡金波認為應重點把握好四個方面:
正確對待探索創新是基本前提。要堅持看主流、看大局、看長遠,對發展中出現的新生事物不輕易下結論、貼標簽,對探索中出現的問題不求全責備、簡單“扣帽子”,為改革創新留出足夠空間。尤其要鼓勵支持多做沒有先例、但順應大勢支撐未來的事情,多做開局艱難甚至影響眼前指標、但能留下長遠優勢和持久利益的事情。
準確把握精神實質是核心要求。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是為了寬容和保護作風正派、銳意進取的干部,同時也要堅決防止搞紀律松綁、管理松懈。要嚴格按政策規定開展容錯糾錯工作,查清失誤錯誤的性質、程度及原因,并與干部一貫表現相互比較印證,不得怕擔責任不敢容錯糾錯,也不得避重就輕以容錯糾錯規避責任追究。
運用典型示范引路是重要方法。典型案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教材,具有重要的示范帶動作用。要及時總結容錯糾錯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大力宣傳改革創新、攻堅克難的先進人物和事跡,大力宣傳容錯糾錯的典型案例,推動文件精神的落實,在全社會形成崇尚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敗的濃厚氛圍。
強化領導責任落實是根本保證。要堅持上級為下級擔當、組織為個人擔當、干部為事業擔當,推動各級黨組織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把責任擔起來,把《意見》提出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讓流汗者不流淚、辛苦者心不苦、實干者得實惠,引導廣大干部在“兩聚一高” 新實踐中奮發有為、干事創業。
容錯糾錯機制心得體會 容錯糾錯機制如何落實篇三
黨的xx屆六中全會指出: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黨的以來,多次強調,正確區分和對待干部在改革探索中出現的失誤和錯誤的性質,支持和保護那些作風正派又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干部。這釋放出一個鮮明的信號,那就是改革發展過程中要寬容“探索性失誤”,為那些敢于改革、敢于創新的干部解除后顧之憂。健全容錯糾錯機制,重點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明晰容錯糾錯的內容
一是明確容錯糾錯的原則。容錯糾錯要以支持實干、鼓勵創新為原則,樹立和強化為創新者容、為擔當者容、為實干者容的鮮明導向,其保護的對象是作風正派、敢作敢為的好干部。不違反黨紀國法的禁止性規定,符合中央大政方針、經過民主決策程序、出于公心、善意履職、積極擔當的作為等,應成為各地確定免責的一致原則。
二是明確容錯糾錯的界限。對干部容錯免責,核心是要劃清因亂作為而犯錯與因敢作為而失誤的界限,區分干部失誤、錯誤與違紀違法行為的界限,關鍵是要嚴格區分“主觀無意”與“明知故犯”、“大膽改革”與“無視規矩”的界限,為干部干事創業營造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與政治生態。在全面從嚴治黨過程中,多次強調要堅持“三個區分開來”,即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改革的無意過失與為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區分開來。“三個區分開來”清楚地劃分容錯機制的適用范圍,明確了哪些錯誤和失誤是可以納入容錯機制的,哪些錯誤和失誤是要接受處罰的,為我們提升容錯機制的科學性提供了根本遵循。
三是制定完備的權責清單和負面清單。在堅持容錯機制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各地各部門應該結合具體情況,厘清哪些錯誤能容、哪些不能容。要細化容錯情形,明確免責措施,把因獨斷專行、違背程序和規律、違背科學而作出的決策排除在免責范圍之外,對于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都要嚴肅追責。通過權責清單明確什么該干,通過負面清單明確什么不能干,對列入負面清單的決策失誤追究責任,對未列入負面清單的決策失誤一般不追究責任。
制定規范的容錯糾錯程序
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容錯免責,應有嚴格的認定程序,通過規范的程序對實際情況進行調查、取證,完善操作流程,細化申請、核查、認定、實施、答復等步驟和環節,保證程序公開,陽光運行。容錯機制的最終裁定,應由紀檢機關、組織部門負責。相關單位和個人因工作失誤受到追責時,可向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免責申請,紀檢檢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受理申請后,及時開展調查核實,作出容錯認定結論并反饋給申請單位或本人。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制度為準繩,以確保容錯糾錯機制的嚴肅和權威。
容錯糾錯要公開透明
一是容錯糾錯機制的制定要公開。在制定容錯糾錯機制的過程中要廣泛征求民眾和專家的意見,尤其是針對容錯范圍的確定,應該廣泛討論,聽取不同的意見和建議,最大限度地細化具體制度,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保證制定內容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二是容錯糾錯機制的運行要公開。容錯糾錯機制雖然針對的是領導干部,但是容錯糾錯機制啟動后,除了按照法律規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政府還要公開容錯糾錯機制的運行過程,讓容錯糾錯在大眾的監督下進行,一方面彰顯黨和國家寬容探索性失誤、鼓勵大膽創新的主張,另一方面調動全社會監督和參與改革實踐的熱情。
健全申訴救濟機制
容錯糾錯機制要和救濟機制結合起來,形成正面激勵和負面懲罰雙管齊下的制度合力。科學認證和判定個人責任,讓“犯錯者”有辯解的機會,允許責任人和當事人申辯申訴,保證他們的合法權利。在問責決定前,允許責任人和當事人舉證解釋,同時引入第三方評價,綜合考慮是否應當容錯。要以反饋的事實和評估的結果為依據,看所犯之錯是否容許,并通過科學合理的評估機制來判定結果。對查無實據或輕微違紀免于追究紀律責任的,可以通過談心交流、通報等適當方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負面影響,幫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大膽工作。只有解決好這些問題,才能讓容錯糾錯機制真正起到保護干部、激發干勁的作用。
強化宗旨意識創新意識責任意識
在全面深化改革進程中,廣大領導干部要深入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加強黨紀和法律法規教育,始終保持共產黨人忠誠干凈擔當的政治本色,凡是有利于黨和人民事業的,就堅決干,在制度和規矩的范圍內大膽地闖、大膽地試、大膽地干,創造性地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依據實際情況科學有效地解決各種復雜問題,摒棄“不敢為、不想為、不能為”的錯誤心理,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從而形成不畏艱難、奮勇前行、勇于擔當、積極履職的良好氛圍。
容錯糾錯機制心得體會 容錯糾錯機制如何落實篇四
省委建立實施的容錯糾錯機制,重點是要解決干部干事創業放不開手腳的問題,最大限度地為敢擔當、敢創新的干部卸下包袱、打消顧慮,讓他們輕裝上陣,增添干事創業的活力,同時旗幟鮮明地營造出寬容失誤的干事環境,進一步樹立和強化為創新者容、為擔當者容、為實干者容的鮮明導向,為敢想、敢闖、敢試者吃下定心丸。
為創新者容,就是要引導廣大干部創造性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對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前瞻性的解決思路和措施。為擔當者容,就是要引導廣大干部在推動工作落實中主動化解矛盾、勇于承擔責任,在急難險重任務面前敢于迎難而上。為實干者容,就是要引導廣大干部立足本職崗位,在經濟發展、民生建設、服務群眾中積極履職、主動作為。
細化容錯情形,明確免責措施。容錯糾錯機制準確把握政策界限,把嚴格執紀與保護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統一起來,在著力解決干部不作為、慢作為等問題上,列舉了支持改革探索、推崇創新突破、弘揚擔當負責、鼓勵積極作為等方面的11種容錯情形,嚴格區分了失職與失誤、敢為與亂為、負責與懈怠、為公與為私的界限,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和操作性。這些規定讓勇于干事創業者明白,只要一心為群眾辦事,即使因客觀條件導致改革創新失敗了,也可以免予追責,從而讓敢擔當、敢創新的干部卸下包袱、甩開膀子大干。
規范認定程序,健全糾錯保護機制。容錯糾錯機制立足我省現有的教育、挽救和保護干部的做法和經驗,注重抓早抓小、防范在先,以保持制度的連續性,特別是在健全糾錯改正機制和完善澄清保護機制方面,總結提煉了我省之前的一些探索、做法和經驗,進行了有效的梳理整合,體現了政策的持續和提升。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的出發點是為改革擔當者消除顧慮,但也有人擔心,這一機制在執行過程中,是否會成為某些人逃避責任的“保護傘”?其實,容錯糾錯機制是與鼓勵激勵機制和能上能下機制相互銜接、相互配套設立的,它們之間形成了一套比較系統科學、較為成熟完備的制度鏈條,容錯絕不是無限度的寬容與放任,也不是可以任性亂來的借口,而是在容錯的同時讓干部認識到錯誤,進而找到改正的辦法。
人非圣賢,孰能無過。在全面深化改革進入深水區的背景下,建立容錯糾錯機制,鼓勵闖的精神、激活干的勇氣,無疑會最大限度地調動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堅定他們改革創新的決心,增加他們推進改革創新的底氣,讓他們以全新的活力,走出一條好路、干出一番新的事業。
容錯糾錯機制心得體會 容錯糾錯機制如何落實篇五
容錯糾錯機制:
“為創新者容錯,為擔當者容錯,為實干者容錯,讓敢擔當、敢創新的干部沒顧慮、有舞臺。”
為創新者容:允許失敗、寬容失誤,只要你敢闖敢干,為新問題、新情況提出全新思路和措施。
為擔當者容:遇事主動化解、勇于擔當責任,在急難險重任務面前敢于迎難而上。
為實干者容:立足本職崗位,在經濟、民生等工作中積極主動,從基層做起。
整體把握容錯機制的基本內涵,需要明確如下幾點:一是容錯的基本前提是堅持依法秉公用權。這里的“錯”不是一般性的違法亂紀,而是依法秉公用權中的“探索性偏差”和科學決策基礎上的“探索性失誤”。所謂依法,即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反之,則為違法或違紀。以此來準確區分失職與失誤、敢為與亂為的界限。所謂秉公,即不以謀取私利為目的,反之,則為徇私或腐敗。
以此來準確區分負責與懈怠、為公與為私的界限。也就是說,只有在“依法”和“秉公”范圍內的“偏差失誤”方可以得到合理包容,且不做負面定論或從輕減輕處理。二是“容錯”是為了更好地“糾錯”。容錯不是出于偏袒或護短,而是讓廣大干部卸下精神包袱,直面矛盾和問題本身,根據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時調整實踐方案和工作思路,努力實現預期改革和發展目標。容錯是為了更好地化解改革發展中潛在問題和矛盾的緩沖機制,而不是無目的、無原則、無根據的包庇和縱容。三是堅持“他者容錯”與“自我糾偏”的權責統一。容錯的主體主要是權力組織部門及其法律制度依據,而不是當事人的自我解脫和責任推卸。糾偏的主體主要是行為當事人,而不是指向相關組織領導部門。
在一定意義上說,容錯糾錯機制是運用法治思維來破解改革發展難題的微觀制度設施,內在地統一于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實踐中。
一是對于什么樣的“錯”能“容”,不是某一領導說了算,而是要根據相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統性和復雜性,改革發展領域的層次性和地域性,需要諸多中觀和微觀的子社會工程。針對不同類型、領域、層次的子項目,在著力推進省域經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過程中,完善地方性的法規機制及其評價指標,對偏差失誤的程度作出明確的規定。
二是關于“錯”究竟如何來“糾”,不能由當事人說了算,而是要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法治的最大優勢就是能克服人治的隨意性,保證制度政策的長期性和穩定性。對偏差失誤的具體評判要依據“法”,如何具體糾錯改正也要遵循“法”。針對不同類型、領域、層次的具體項目,對于糾錯改正的責任主體、基本依據、糾偏進度、過程考核、獎懲舉措、保障機制等予以明確規定。
三是推進容錯糾錯機制的常態化,不能是短期個別之舉,而需要在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中長期落實。省域經濟社會發展的法治治理,需要在國家宏觀法律制度和政策規定的基礎上,探索一些地方性的微觀機制來落實中央的政策規定,解決地方性改革發展問題。因此,需要在全面建設“法治陜西”過程中長期落實,在落地生根中形成陜西地方治理法治化的標簽。
容錯糾錯機制心得體會 容錯糾錯機制如何落實篇六
近日,貴州省銅仁市制定了《干事創業容錯糾錯暫行辦法》,用機制鼓勵黨員干部積極作為、敢于擔當,引導大家把心思和精力凝聚到決戰脫貧攻堅、決勝同步小康目標上來。
容錯機制的催生得益于當前黨風政風的重塑契機,長期以來,我們有一部分黨員干部在各自崗位上不履職盡責,“當一天和尚敲一天鐘”,抱著鐵飯碗的心態,不求有功,但求無過;與其相反,又有一部分干部運用手中的權力,什么事都敢做,什么字都敢簽,把黨紀國法拋諸腦后,完全沒有行政用權時候的“戰戰兢兢,如履薄冰”。容錯機制的催生,主要想解決部分黨員干部的后顧之憂,讓想干事,能做事的“能人”走上前臺,成為時代的弄潮兒。
在容錯機制出臺的時刻,我們還要一貫的保持慎重。容錯機制用的好,則是提升我們黨員干部創業的興奮劑;用得不好,則會成為某些權力任性干部的“免死金牌”。容錯機制的建立,在筆者看來,需要“三個重視”。
一是要重視容錯機制度建立。容錯機制建立,既要廣泛的聽取民意,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中建立,體現制度的公平,又要體現制度的可操作性。這就需要科學的研判、細化哪一類為拍腦袋做的決策,哪一類是不可預判的意外。
二是要重視容錯機制操作程序的公平。對那些“犯了錯誤”的同志,他們的問題由誰來決定?這就必須要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同時,堅持好民主集中,不能讓由“一言堂”、“一支筆”簡單的決定我們干部的優劣。
三是要重視容錯機制具有發展性。改革,必然出現許許多多新問題,也需要我們想方設法去應對新問題。唯有時刻堅持科學發展觀,以事實就是的態度去改良和優化我們的制度,讓容錯機制更加貼近改革實際,進而激發出制度應有的力量。
“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提醒我們制定的法律政策,必須考慮可操作性,盡量避免人的因素去改變法律初衷,唯有如此,我們制定的政策才更具先進性和指導意義。
容錯糾錯機制心得體會 容錯糾錯機制如何落實篇七
容錯糾錯機制是政治領域新生的話語體系,并在實踐中為政治機構所悅納并積極推行,而在法治國家的語境下對其進行法學解析則有著特殊的意義。
近日,昆明市同時出臺《關于激勵干部改革創新干事創業容錯免責辦法》《關于激勵干部改革創新干事創業防錯辦法》《關于激勵干部改革創新干事創業糾錯辦法》,鼓勵支持黨員干部改革創新干事創業制度設計實現“閉環”,為一線敢于擔當者保駕護航。
三個《辦法》緊密結合昆明當前干部工作中的實際情況,堅持“容錯、防錯、糾錯”一體推進原則,注重制度之間的銜接配套,充分考慮到地方實踐經驗。事前預控重在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強調推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注重事前分析研判、加強日常教育管理;事中控制重在執行監督,反饋修正,要求嚴格依法依規執行落實、健全完善監督體系、建立反饋工作機制;事后評估重在正視失誤,引以為戒,突出加強評估分析、注重持續改進、強化制度建設。努力實現“容錯、防錯、糾錯”各關鍵環節和流程的無縫對接,從而建立起完善的制度“閉環”,讓干事者“定心”。
該市把制定容錯免責的適用條件和情形作為容錯機制最核心、最關鍵的內容,具體明確可以容錯免責的14條正面清單條件和不能容錯的8條負面清單的情形,做到適用范圍廣、針對性強。明確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宣傳、審計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保障機制有效運行。分別從問責實施機關調查過程中的主動容錯和受問責干部事后申請容錯兩個層面,制定了事前容錯和事后容錯兩大保障,彌補現行此類制度大多為事后被動容錯的短板和不足。在容錯結果的運用上,規定6種方式,可單獨或合并使用,涵蓋黨紀政紀追究、干部提拔任用、職級職稱晉升、黨風廉潔審查、考核評選、表彰獎勵等干部關心關注的免責內容,更加體現對干部的激勵、關心和愛護,為干事者“撐腰”。
防錯機制著眼于“抓預防治未病”,把出錯點降到最低。具體明確防錯的6方面重點范圍,規定堅持民主集中制,廣泛聽取意見建議,落實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專家咨詢制度、社會聽證和公示制度等,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防止容錯變“縱錯”,防止一些領導干部打著改革的旗號,大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績工程”。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牽頭,各級各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防錯工作,把防錯機制貫穿于工作的全過程,防患于未然,為干事者“引路”。
糾錯機制緊扣容錯免責后如何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糾正這個重點,避免一容了之、知錯不改、放任錯誤的行為發生。樹立“容錯是關心、防錯是愛護、糾錯是關愛”的理念,對干部予以容錯免責的同時,對其工作偏差、失誤或無意過失進行整改糾正。按照啟動糾錯、發送通知、談話提醒、督促整改、完善制度5個步驟嚴格規范開展糾錯,對犯錯者做到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及時踩剎車,防止小問題變成大問題;認真幫助其客觀分析問題原因,化解顧慮,反思整改,防止重復出現失誤或過錯。同時,堅持標本兼治,完善制度機制、堵塞制度漏洞,進一步規范施政施策行為,激勵和保護干部敢于擔當、銳意改革、奮發有為的積極性,為干事者“兜底”。
容錯糾錯機制心得體會 容錯糾錯機制如何落實篇八
黨以來,多次強調要堅持“三個區分開來”,即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改革的無意過失與為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區分開來。筆者認為,“三個區分開來”的提出即保護了那些敢作敢當、敢于創新的黨員干部、又充分調動了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然而建立容錯機制雖能鼓勵黨員干部擔大任,敢作為,勇創新并包容黨員干部無意識的錯誤,卻不能把容錯機制當做“尚方寶劍”,容錯機制不能包容所有的錯誤。
容錯機制不容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錯誤。艱辛改革漫漫長路中,繽紛五彩生活中商人的邀請盛情難卻;外來的“收入”難擋誘惑····黨員干部面臨著各種各樣的誘惑。對知法犯法,將黨紀國法當做兒戲的人,包容機制不但要拒之門外,更要以從嚴治黨為總抓手,用法律的手段嚴懲知法犯法的黨員干部。
容錯機制不容肆意亂為,損害群眾利益的錯誤。高壓態勢下,部分黨員干部中規中矩,不敢尋求突破,明知就得思路和方法明顯不適應改革發展的浪潮,更有甚者為官不為,生怕出了岔子,擔當不起責任,殊不知嚴守一畝三分地,裹足不前,嚴重制約了經濟社會的發展。“三個區分開來”給黨員干部“松了綁”,卻不是讓黨員干部恣意妄為。一切改革的前提是維護群眾利益,永葆黨的生機活力,黨員干部要時刻銘記改革發展的深層含義,容錯機制要讓故意損傷群眾利益的行為吃閉門羹。
容錯機制不容以改革為旗號,以權謀私的錯誤。當前改革已經步入深水區,經濟社會瞬息萬變,而借機中飽私囊、假公濟私、以權謀私者也會鉆法律的空子做一些見不得人的勾當,損害了群眾利益,給黨抹了黑,容錯機制要對這種打著改革創新和為民服務的旗號的謀取私利行為堅決拒絕。
筆者認為,改革前進路上布滿荊棘,對一些無意識的失誤理應包容,才能使黨員干部輕裝上陣,但容錯機制絕非“尚方寶劍”,要分得清失誤與錯誤之間的鴻溝,以免知法犯法、肆意亂為,以權謀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