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協議書范本(5篇).pdf
供電協議書范本在現在社會,協議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簽訂協議可以約束雙方履行責任。那么相關的協議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整理的供電協議書范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供電協議書用電方:供電方:為明確供電方、用電方供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實現安全、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受電電壓:伏特、受電最大容量:地下總容量;地上總容量、經供電方與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用戶進線側開關上閘嘴處。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用電設施,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在12小時內通知對方。、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供電方與用電方簽訂本協議后,電箱在使用過程中,由供電方負責維護與保修。
供電期間,若供電方出現不能給用電方正常供電,給用電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三、電度計量及電費、收費標準:用電方按1.4度的單價給供電方交納電費,用電方按實際所用的電度度數繳納電費。、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四、違約責任、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按欠費部分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逾期10日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人可停止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擅自超計劃指標用電,供電方應通知用電方自行限電,必要時供電方可中止供電。、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條款處理。五、協議效力、本協議書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協議書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協議書副本一式四份,供電人執三份,用電人執一份。供電方:用電方: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授權代理人:授權代理人:年__月__日供電協議書供電方單位名稱:電話:電傳:郵編: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委托轉供方單位名稱:電話:電傳:郵編: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被轉供方單位名稱:電話:電傳:郵編: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為明確供電企業委托供電的單位向其他用戶進行轉供電力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實現安全、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轉供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轉供電關系經供電方、轉供方和被轉供方三方協商,供電方委托轉供方向被轉供方供電。轉供方同意接受委托,并向被轉供方承擔供電義務。被轉供方通過轉供方獲得用電權利,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并向供電方承擔相應的義務。二、轉供電方式其所有的千伏線路桿向被轉供方受電裝置供電。三、轉供電容量根據被轉供方申請的用電容量,經三方確認,被轉供方的用電容量為千伏安,最大用電負荷為千瓦。四、轉供用電期限委托轉供電期限為本協議的有效期限。五、三方的權利與義務、被轉供方通過本協議,依法從供電方獲得用電的權利,并根據國家規定的電價、隨電價收取費用標準和用電量承擔向供電方繳納電費的義務。、轉供方依據本協議承擔向被轉供方安全供電的義務,并從供電方獲得轉供費用的權利。、供電方依據本協議應直接受理被轉供方的用電申請,并有對被轉供方裝表計量和收取電費的權利,承擔向轉供方支付轉供費用的義務,并按有關規定解決被轉供方用電指標。六、轉供電的計量及電費、供電方應按國家規定直接對被轉供方使用的電力、電量進行安裝電能計量裝置,并負責抄表和收取電費。、供電方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在計算轉供方的用電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時,應扣除被轉供方每月用電計量裝置實際記錄的電量和轉供損耗電量。
產權所有者負擔。七、轉供費用供電方向轉供方支付轉供費用按被轉供方每月的實際用電量以每千瓦時元計算,每月支付一次。八、轉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經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確認,轉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處。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轉供方,由轉供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被轉供方,在運行、檢修、停電等操作時,三方應加強聯系,相互配合。九、違約責任、轉供方無正當理由不得對被轉供方限電、停電。需要依法停限電時,應依法按規定的程序通知被轉供方。未按規定的程序通知被轉供方停電,給被轉供方造成損失的,轉供方應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被轉供方責任造成供電方、轉供方對外停電,并給其造成損失的,被轉供方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供電方、轉供方及其他用電方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轉供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被轉供方未經供電方、轉供方同意,擅自超計劃指標用電,轉供方應通知被轉供方自行限電,必要時經供電方同意可中止供電。、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條款處理。十、爭議的解決方式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如因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三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十一、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本協議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 、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 議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本協議正本一式份。供電方、轉供方、被轉供方各 執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電方、用電方各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供電方: 為明確供電企業和用電客戶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 、《電力供應與使用 條例》、《供電營業規則》、《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等電力法規的規 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供電方式及產權分界 、供電方與用電方的產權分界點:高壓供電在線號高壓桿高壓計量箱進線 接點處;低壓供電在變臺具體接線方式及分界點詳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供用電雙方按本協議第一條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供用電雙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當遇到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 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 設備損壞,或違約用電、竊電、欠費時;供電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更動 或操作用電方的供電設備。 、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 如有異常, 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理。 三、供用電設施安全管理責任